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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企業自主開展竣工環保驗收

編輯:啟綠環保   瀏覽:  時間:2018-07-26

一、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技術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審批決定等要求,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同時還應如實記載其他環境保護對策措施“三同時”落實情況,編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驗收報告編製人員對其編製的驗收報告結論終身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環境保護設施是指防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所需的裝置、設備、監測手段和工程設施等。
二、驗收報告編製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驗收工作組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製機構、驗收報告編製機構等單位代表和專業技術專家組成。
  驗收工作組應當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審批決定等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形成驗收意見。驗收意見應當包括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更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和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存在的主要問題,驗收結論和後續要求。驗收工作組現場檢查可以參照我部《關於印發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現場檢查及審查要點的通知》(環辦〔2015〕113號)執行。
  建設單位應當對驗收工作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合格後方可出具驗收合格的意見。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後,其主體工程才可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一)未經批準擅自發生重大變動的;
(二)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決定要求建設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未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
(三)建設單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四)驗收報告不符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範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等情形的。
四、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後6個月內完成。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需要調試的,驗收可適當延期,但總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個月。
五、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具驗收合格的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便於公眾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和驗收意見,公開的期限不得少於1個月。公開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登陸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台(注:該平台目前正在建設),填報相關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六、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列明分期的建設內容,明確相應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據此開展分期驗收,不得任意拆分項目。
七、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強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建立“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製度。要充分依托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台,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同時結合違規項目定點檢查,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性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將建設項目有關環境違法信息及時記入誠信檔案。
八、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應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的規定予以處罰。
九、相關地方政府或部門承諾負責實施的與項目建設配套的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功能置換、區域汙染物削減、產能替代等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由該地方政府或部門確保其在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前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完成並承擔法律責任。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應當如實記載前述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情況。
  前述環境保護對策措施未實施的,環境保護部門可以采取約談、區域限批、綜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關政府或部門抓緊實施。

來源:環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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