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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氣的常見違法行為有哪些?

編輯:啟綠環保   瀏覽:  時間:2018-07-28

1、廢氣無組織排放
以下這些行為都屬於廢氣的無組織排放,例如機加工行業的打磨、焊接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廢氣;噴漆、注塑、壓鑄、酸洗、鈍化、磷化、熱塑封、熱衝塑、含揮發性化學物質的投料和灌裝等工藝產生的廢氣。
絕大多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如:噴漆、刷漆、注塑、熱塑封、熱衝塑等工藝必須在密閉空間中進行;丙酮、甲苯、二甲苯、二氯甲烷、芳香胺類等揮發性有機物的投料口,以及含此類物質的灌裝口也必須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等企業生產過程中排放粉塵、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製大氣汙染物排放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製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製、減少粉塵和氣態汙染物排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2、超標排放大氣汙染物
法律鏈接
這一條比較容易理解,顧名思義,超標是指排放的大氣汙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汙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3、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
最常見的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汙染物的行為有:
① 日常生產過程中故意關閉廢氣處理設施,導致廢氣直排;
②廢氣處理設施是好的,也就是說可以運行起到廢氣處理效果的,但未開啟。檢查人員到了才開啟廢氣處理設施;
③廢氣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長時間未對廢氣處理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導致廢氣處理設施處理效果達不到要求。例如堿噴淋液的pH應該在9及以上的,但檢查時發現pH呈中性;
④偽造廢氣處理設施運行記錄。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
 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4、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汙染物排放口
例如排氣筒的高度不夠,未設置監測等采樣孔、采樣平台,以及排放標誌牌等。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汙染物排放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五)項: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汙染物排放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來源: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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