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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末端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的情形有哪些?
編輯:啟綠環保 瀏覽: 時間:2018-09-13
為了完成VOCs治理和減排工作,實現達標排放,很多涉VOCs企業都采用了各式各樣的VOCs汙染防治設施,如RTO、RCO等。安裝這些設施後,企業希望VOCs能得到充分有效的治理,還能不被環保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VOCs末端治理設施是為了處理VOCs並使其達標排放的裝置。要確保達到這種效果,首先就要維持設施的正常運轉。那何為“正常運轉”呢?來看看法律法規上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
將“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的違法行為認為是逃避監管方式之一;對其的處罰除了處以規定處罰外,還可以進行行政拘留。
《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二十條第(二)項 禁止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2016年版的《大氣汙染防治法》提高了對“不正常運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的處罰金額,最高可處罰一百萬。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排汙單位應當...保持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
《上海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大氣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其大氣汙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
通過對比法條可得知,以上法律法規都未具體規定設施怎麼運行才算是正常運行,倒是從反麵提出了設施不正常運行將要麵臨的法律後果。
什麼是不正常運行設施呢?
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1、將部分或全部汙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
2、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汙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者全部汙染物直接排放的;
3、將未經處理的汙染物從汙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4、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汙染物處理設施的;
5、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汙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6、汙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後,排汙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7、其他不正常運行汙染防治設施的情形。
因此,出現以上任何情形之一的,都會被認定為“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不但要處以罰款,而且還會被行政拘留!希望涉VOCs企業時刻保持警惕哦!
來源:大城小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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