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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環境保護局重點汙染源自動監控係統管理辦法
編輯:啟綠環保 瀏覽: 時間:2016-01-15
東莞市環境保護局重點汙染源自動監控係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我市重點汙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穩定、正常運行,提高汙染治理設施的運轉效率,改善環境質量,規範第三方運營考核工作,根據《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國家監控企業汙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水汙染源在線監測係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範(試行)》(HJ/355-2007)和《固定汙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試行)》(HJ/T75-2007)等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重點汙染源自動監控係統建設、運行、考核和維護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係統,由自動監控設備和監控中心組成。
自動監控設備是指在汙染源現場安裝的用於監控、監測汙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汙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是汙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監控中心是指環境保護部門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自動監控設備連接用於對重點汙染源實施自動監控的計算機軟件和設備等。
第四條 本辦法引入市場經濟機製,選擇專業化的技術服務運營單位,采用委托運營模式進行科學管理,實現自動監控係統運行和維護的專業化、集中化和市場化。
第二章 建設維護
第五條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部的要求按照統籌規劃、保證重點、兼顧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則,由東莞市環境保護局確定本市需要安裝自動監控的重點汙染源名單。列入汙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的排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配合自動監控係統的聯網。
第六條 建設自動監控係統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動監控設備中的相關儀器應當選用經國家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儀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適用性檢測合格,並在有效期內的產品;
(二)數據采集和傳輸符合國家有關汙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係統數據傳輸和接口標準的技術規範;
(三)自動監控設備應安裝在符合環境保護規範要求的排汙口;
(四)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環境監測儀器的比對監測應當合格;
(五)自動監控設備與監控中心能夠穩定聯網;
(六)建立自動監控係統運行、使用、管理製度。
第七條 通過公開招標確定運營單位,委托其為汙染源企業自動監控係統提供運營管理服務,運營費按市、鎮(街)、企業3:3:4比例負擔,每季度通過嚴格審核,每半年向運營單位支付一次。
第八條 環保部門的職責和義務
(一)組織、協調重點汙染源自動監控係統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宣傳貫徹國家、省發布的自動監控技術規範,製定並印發相關管理規定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核實自動監控設備的選用、安裝、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並依據重點汙染源自動監控係統驗收管理規定及相關驗收技術規範的要求,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比對監測和驗收。
(三)開展重點汙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日常監管,並列入日常監督範圍,按《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的相關規定開展現場監督檢查。對不按照規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及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係統的排汙單位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四)對國控重點汙染源自動監測數據進行有效性審核,製定具體工作方案、彙總審核資料並將電子版上傳國發軟件、通報審核結果等。
(五)負責東莞市汙染源監控中心端的數據采集,對異常數據進行核查和處理,發現問題及時查明原因,督促責任單位落實維護職責。
(六)對運營單位的運營工作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按期完成運營費的審核和支付工作。
(七)負責維護監控中心管理平台軟件,做好信息管理、數據通訊網絡建設以及信息發布等相關工作;負責與省信息中心協調解決數據傳輸等問題。
第九條 排汙單位的職責和義務
(一)必須按照規定安裝自動監控設備,並嚴格執行東莞市環境保護局有關自動監控設備管理規定。
(二)將自動監控設備納入本單位管理體係,建立自動監控設備台賬和檔案,製定相應的崗位責任製,遵守自動監控設備的操作規程,自覺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提供自動監控設備的運行條件(站房、供電電源、通訊線路等),負責完成自動監控設備與省、市環保部門聯網,確保自動監控設備的正常運行,不得有故意破壞自動監控設備和聯網通訊的行為。
(四)為環保監管工作人員和運營單位提供工作方便,辦理相關人員出入廠手續。
(五)已通過驗收的自動監控設備有任何實質性改動(拆除、停用、維修、更換等)都必須提前向環保主管部門書麵報告,經書麵同意後方可進行。
(六)已委托運營單位對自動監控設備運行維護的排汙單位須與運營單位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按約定支付自動監控設備運行維護費用。
第十條 現場端運營單位的職責和義務
(一)負責運營服務所需經營場地、維修設備、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等工作條件的前期投資,配備足夠的持證專業技術人員,保證能夠按相關要求正常開展運營服務工作。
(二)負責自動監控設備的日常維護、定期保養,準備充足的零配件及設備,隨時保證供應,在發生緊急情況時可先更換後修理。
(三)負責汙染源自動監控係統正常運行,保證將現場端自動監測數據和信息上傳至東莞市汙染源監控中心及國家、省國發軟件平台,並滿足相關標準對數據質量的要求。
(四)建立自動監控設備日常維修記錄和設備運行檔案。
(五)負責對自動監控設備的定期巡檢、校準和校驗工作。
(六)負責報送排汙單位自動監控設備有效性審核不合格或異常期間的手工監測數據。
(七)按國家計量法規定,負責自動監控設備的定期校準、標定和自動監控設備的周期計量檢定工作,並建立自動監控設備計量檔案。
(八)協助環保部門完成每年國家、省等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環保、節能減排等工作的檢查任務,檢查期間服從工作安排。
第十一條 平台運營單位職責和義務
(一)須為運營東莞市汙染源監控中心配置專職的工作人員。
(二)負責市汙染源監控中心設備的日常維護工作,包括協調設備的維修及更換工作。
(三)負責市汙染源監控中心係統操控軟件的維護、升級工作;為需安裝自動監控設備的排汙單位或運營單位提供接入調試服務。
(四)負責監管東莞市國控重點汙染源企業向省環境保護廳國發軟件係統上傳自動監測數據的工作。
(五)管理自動監控係統的監測數據,負責數據的統計分析,協助市環保局接受上級環保部門對東莞市自動監測數據的檢查。
(六)協助市環保局進行汙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缺失的修約工作,為排汙收費提供完整的自動監測數據。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二條 運營考核工作每季度進行一次。運營單位須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前3個工作日內向市環保局提交上一季度自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市環保局於每季度第一個月內完成對上一季度運營管理工作的考核,並出具初步審核意見,征求鎮街財政分局、環保分局、排汙單位和運營單位意見後,會同市政財局共同出具最終考核結果,以書麵形式通知運營單位、排汙單位和相關部門。
第十四條 運營考核包括日常運營管理考核、自動監控設備抽查考核和日常監督執法檢查三項評價內容:
(一)日常運營管理考核。通過查閱運營單位的季度工作自查報告、日常運營台帳、值守、異常數據響應和處理、零配件庫管理、自動監控設備總體運行等情況,對運營單位日常運營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分(詳見附表1)。
(二)自動監控設備抽查考核。每季度隨機抽檢的設備套數不得低於運營商當季度總運營設備量20%的自動監控設備,對排汙單位現場端的自動監控設備的運行與日常維護、質量保證、數據情況、校驗和檢修、檔案記錄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分(詳見附表2、3)。
(三)日常監督執法檢查考核。根據當季度的日常監理、總量減排核查、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專項執法檢查進行考核評分(詳見附表5)。
第十五條 運營考核綜合評分總分為100分,其中日常運營管理考核占20%,自動監控設備抽查考核占60%,日常監督執法檢查占20%。綜合評分60分以上為合格(含60分),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 根據考核成績和合同約定的條款進行支付和扣減運營費。
(一)運營考核綜合評分不合格的,不予支付運營單位當季度的所有運營費。
(二)如出現以下情況之一,不予支付該鎮街當季度運營費:
1.發現運營單位當季度在該鎮街存在3次以上(含3次)的環境違法行為;
2.占全鎮街運營排汙單位總數30%以上的排汙單位對運營單位的運營管理工作提出投訴並經市環保局查實。
(三)如出現以下情況之一,不予支付該套自動監控設備的當季度運營費:
1.自動監控設備抽查考核過程中,考核評分低於60分;
2.自動監測數據比對不合格或有效性審核不合格;
3.發現運營單位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設備等環境違法行為;
4.國控企業自動監測數據傳輸有效率低於90%,非國控企業自動監測數據傳輸率低於85%。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對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對接到舉報或者所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三)包庇、縱容、參與排汙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行為。
第十八條 排汙單位或其它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所有權單位,未按照《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登記其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有關情況,或者登記情況不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排汙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條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
(一)采取禁止進入、拖延時間等方式阻撓現場監督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檢查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
(二)不配合進行儀器標定等現場測試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和運行記錄的;
(四)不如實回答現場監督檢查人員詢問的。
第二十條 排汙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擅自拆除、閑置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罰:
(一)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運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
(二)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不按照規定報告又不及時檢修恢複正常運行的;
(三)不按照技術規範操作,導致汙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明顯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術規範操作,導致傳輸的汙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明顯不一致的;
(五)不按照技術規範操作,導致排汙單位生產工況、汙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控數據相關性異常的;
(六)擅自改動汙染源自動監控係統相關參數和數據的;
(七)汙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未通過有效性審核或者有效性審核失效的;
(八)其他人為原因造成的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排汙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條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
(一)將部分或者全部汙染物不經規範的排放口排放,規避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
(二)違反技術規範,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等方式處理監控樣品的;
(三)不按照技術規範的要求,對儀器、試劑進行變動操作的;
(四)違反技術規範的要求,對汙染源自動監控係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幹擾,造成汙染源自動監控係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汙染源自動監控係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五)其它欺騙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掩蓋真實排汙狀況行為。
第二十二條 排汙單位通過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數據弄虛作假獲取主要汙染物年度削減量、有關環境保護榮譽稱號或者評級的,由原核定削減量或者授予榮譽稱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予以撤銷。
排汙單位通過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數據弄虛作假,騙取國家優惠脫硫脫硝電價的,排汙單位所在地的環保分局可及時通報優惠電價核定部門,取消電價優惠。
第二十三條 違反技術規範的要求,對汙染源自動監控係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幹擾,造成汙染源自動監控係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汙染源自動監控係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環保主管部門移送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2日。(有效期5年)
(備注:本規範文件已經市法製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HBJ-2015-003)
附表:1.東莞市重點汙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日常運營管理考核表
2.東莞市重點汙染源廢水自動監控設備運營考核表
3.東莞市重點汙染源廢氣自動監控設備運營考核表
4.東莞市重點汙染源自動監控設備運營考核情況彙總表5.東莞市重點汙染源自動監控設備運營日常監督執法檢查核表
6.東莞市重點汙染源自動監控設備運營季度考核綜合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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