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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要求設置多個廢氣排放口,建成後實際隻需設置1個,能否核發排汙許可證?

編輯:   瀏覽:  時間:2020-09-16

問:
環評分析企業設置4個廢氣排放口,等效為1個排放口;現企業實際就設置一個排放口(相當於將4個排放口合並為一個),企業生產工藝和廢氣治理設施均與環評一致,請問這種情況是否可以核發國家排汙證
答:
按照《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排汙單位采用的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措施有能力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

如該項目未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進一步評估排氣筒及總體項目變動情況,論證是否屬於重大變動。屬於重大變動的應重新環評,不屬於重大變動的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並按規定納入排汙許可管理如排汙單位由於排氣筒設置暫不符合核發條件,且適用於排汙限期整改情形的,可由地方生態環境部門下達排汙限期整改通知書,排汙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按規定重新申領排汙許可證


來源:環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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