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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汙許可要求的監測頻次與環保稅的不一致,自行監測要怎麼做?
編輯: 瀏覽: 時間:2021-01-20
排汙許可監測頻次與環保稅申報衝突
第五十五條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汙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汙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生產地址、聯係方式,以及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產品及規模;
(二)排汙信息,包括主要汙染物及特征汙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
(三)防治汙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
(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
列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重點排汙單位還應當公開其環境自行監測方案。
第十八條企業應將自行監測工作開展情況及監測結果向社會公眾公開,公開內容應包括:
(一)基礎信息:企業名稱、法人代表、所屬行業、地理位置、生產周期、聯係方式、委托監測機構名稱等;
(二)自行監測方案;
(三)自行監測結果:全部監測點位、監測時間、汙染物種類及濃度、標準限值、達標情況、超標倍數、汙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四)未開展自行監測的原因;
第二十條企業自行監測信息按以下要求的時限公開:
(一)企業基礎信息應隨監測數據一並公布,基礎信息、自行監測方案如有調整變化時,應於變更後的五日內公布最新內容;
(二)手工監測數據應於每次監測完成後的次日公布;
(三)自動監測數據應實時公布監測結果,其中廢水自動監測設備為每2小時均值,廢氣自動監測設備為每1小時均值;
(四)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監測年度報告。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控製有毒有害物質排放,並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二)建立土壤汙染隱患排查製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三)製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並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5.《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
6.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7.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各行業)
企業監測方案應包括哪些內容?
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中明確要求的汙染物指標;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複中明確的汙染物指標;
排汙許可證中列明的汙染物指標;
納入相關有毒有害或優先控製汙染物名錄中的汙染物指標
不應低於國家或地方發布的標準、規範性文件、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複等明確規定的監測頻次;
主要排放口的監測頻次高於非主要排放口;
主要監測指標的監測頻次高於其他監測指標;
排向敏感地區的應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排放狀況波動大的,應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曆史穩定達標狀況較差的需增加監測頻次,達標狀況良好的可以適當降低監測頻次;
監測成本應與排汙企業自身能力相一致,盡量避免重複監測。
注:為最低監測頻次的範圍,分行業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中依據此原則確定各監測指標的最低監測頻次。
噪聲監測頻次
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監測,夜間生產的要監測夜間噪聲。
參照相關汙染物排放標準及其他采樣方法標準執行
建立並實施質量保證與控製措施方案,以自證自行監測數據的質量。
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三年。
監測方案的變更
當有以下情況發生時,應變更監測方案:
執行的排放標準發生變化;
排放口位置、監測點位、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監測技術任一項內容發生變化;
汙染源、生產工藝或處理設施發生變化。
監測方案的調整變化情況及變更原因; 企業及各主要生產設施(至少涵蓋廢氣主要汙染源相關生產設施)全年運行天數,各監測點、各監測指標全年監測次數、超標情況、濃度分布情況; 按要求開展的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狀況監測結果; 自行監測開展的其他情況說明; 排汙單位實現達標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應急報告
監測結果出現超標的,排汙單位應加密監測,並檢查超標原因。短期內無法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應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事故分析報告,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采取減輕或防止汙染的措施,以及今後的預防及改進措施等;若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汙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來源:環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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