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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辦理《廣東省排汙許可證》年審
編輯:啟綠環保 瀏覽: 時間:2016-02-20
(一)辦事事項子項名稱
排汙許可證年審。
(二)事項設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84號)第十條;
3、《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辦法》(廣東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69號)第六條、第十七條;
4、《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5、《廣東省排放汙染物許可證管理條例》。
6、《廣東省排汙許可證實施細則》(粵環〔2009〕74號)
(三)辦事內容及申請條件
排汙許可證實行年審製,年審時間為發證日期的同一月份,申請單位應當在年審屆滿一年的前一個月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排汙證年審。
(四)辦理程序
排汙許可證按照“誰審批,誰驗收,誰發證、誰年審”的原則,實行市、鎮分級審批:市環保局發證的項目,向市環保局申請年審;環保分局發證的項目,向所在地環保分局申請年審。具體按以下程序辦理:
1、受理及初審
申請單位將申報所需紙質文件報送相關環保部門行政審批辦事窗口,並同步完成網上申報後,經窗口工作人員初審,紙質文件齊全的給予受理登記,填寫收件回執;資料不齊全的,作退件處理。
2、審核發證
經核實申報內容,根據企業申報排放量、審批允許排放量、環保設施處理能力以及轄區汙染物排放總量削減任務等,確定該申請單位的各項汙染物允許排放總量,符合條件的加蓋年審章。
(五)申報所需材料
申領排汙許可證年審需提交紙質文件一套,同步在東莞環保公眾網上申報排汙許可證年審。所有紙質文件一式一份,可使用複印件,文件材料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完成審核工作後,相關資料複印件退還企業)。需提交的資料清單如下
1、企業委托書(企業負責人簽名並加蓋企業公章);
2、《廣東省排汙許可證年度審核申請審批表》(加蓋企業公章,網上申報時上載表格EXCEL文檔)
3、排汙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4、曆次環保審批資料(環境影響報告及其批複意見)複印件;
5、曆次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申請表及驗收核準意見複印件;
6、有效期內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7、環境監測報告(所出具的環境監測報告監測因子須包含被測企業的主要汙染物及特征汙染物,並核算汙染物排放量。驗收監測報告超過6個月的,需重新監測;重點企業:主要汙染物及特征汙染物按照監督性監測報告項目進行監測,並提交最近一年符合規定頻次要求的汙染物排放監測報告,廢水監測每季度一次,廢氣監測半年內有效;一般企業:廢水監測三個月、廢氣監測半年內有效)原件及複印件,完成相關資料審核工作後,環境監測報告原件將與相關資料一同發還企業;
8、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表(須經環保分局審核,並取得申報登記代碼編號)。
9、生產過程產生零散廢水、但環評批複不允許排放的企業,需提供零散廢水處理合同及轉移聯單複印件;
注:建設單位到市局辦事窗口提交申報材料前,需先登錄東莞環保公眾網(網址:http://dgepb.dg.gov.cn/)網上辦事,對應申請事項進行在線申報,填寫和上載帶“*”的項目。在線申報信息的有效時間為5個工作日,逾期需重新填寫和上載。年度年審欄填寫格式,如:發證日期為2011年1月20日,年度年審:2011年1月20日至2012年1月19日。
(六)申請表格
《廣東省排汙許可證年度審核申請審批表》;
表格下載網址:http://dgepb.dg.gov.cn/。
(七)事項有效期
申報資料齊全的企業,排汙許可證有效期一般為5年,並須每年年審,屆滿換發排汙許可證。不符合發放5年期排汙許可證條件、但符合發放短期排汙許可證條件(如試生產期間、限期治理期間等)的排汙單位,可申請發放短期排汙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到期後原則上不再發放短期排汙許可證。
(八)受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九)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取費用。
(十)受理部門及聯係方式
東莞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辦事中心或項目所在鎮(街)環保分局。
市環保局行政辦事中心地址:東莞市南城區體育路15號。
谘詢電話:23391060、23391212。
(十一)申辦對象:麵向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