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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排氣筒合並,是否需要重新辦理排汙許可證?

編輯:   瀏覽:  時間:2021-04-20

排汙許可申報中排氣筒合並是否屬於排汙口位置變化
內容:某化工企業已2017年於取得排汙許可證,2020年企業根據市場情況放棄了部分產品的生產能力(全廠汙染物排放總量減少),並對廠區內現有排氣筒做合並處理,合並後全廠僅1根排氣筒(現有廠區新建)。對照《排汙許可管理條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第十五條   在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一) 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項目;(二)生產經營場所、汙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汙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三)汙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汙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的相關要求,本項目汙染物排放口數量、汙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等均未增加;但無法判斷排氣筒合並是否屬於汙染物排放口位置發生變化,企業是否需要重新申請排汙許可證?
內容回複根據您的描述,排汙單位拆除廠區內現有排氣筒,新建1根排氣筒用於廢氣合並排放,對於上述情形,可認定為汙染物排放口位置發生變化,對照《排汙許可管理條例》需重新申請排汙許可證。

來源:環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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