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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如何認定是否需要配套環保設施?

編輯:   瀏覽:  時間:2021-07-15

未批先建如何認定是否需要配套環保設施?

案情

  2021年5月6日,江蘇省南通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開展日常檢查。該單位熱熔黏合襯布印染生產線搬遷技改項目經過環評批複,廢水、廢氣、噪聲、固廢均經過環保竣工驗收,領取排汙許可證。

  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於2019年新建紡織助劑項目,兩座常溫常壓攪拌釜和1座蒸汽攪拌桶未經環保審批即投入生產。紡織助劑項目產生的廢水由熱熔黏合襯布印染生產線搬遷技改項目配套建設的汙水處理設施處置,兩座常溫常壓攪拌釜使用的主要原料為乙二醛,生產過程中未配套建設廢氣處理設施。

  這起案件在辦理中有幾個問題引發爭議,筆者對爭議問題提出幾點思考:

  一、涉案單位未批先建的紡織助劑生產項目未安裝廢氣治理設施,違反“三同時”原則

  生產經營單位未編製環評文件,未批先建,如何認定是否需要配套環保設施。

  認為,可以從幾個方麵認定:一是通過技術監測排放的汙染物是否超標確定是否應安裝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二是調取項目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生產原料的成分說明書,通過成分說明書認定生產原料是否產生汙染物,進而認定是否需要安裝治理設施;三是相關工藝流程明確要求安裝配套設施,可以作為認定的依據。行政處罰案件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參照民事訴訟證據采取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對證明力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本案中,兩座常溫常壓攪拌釜生產過程中使用乙二醛,屬於易揮發性物質,在生產過程中會產生揮發性有機廢氣。故可以認定兩座常溫常壓攪拌釜生產工段應當安裝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其未安裝環境治理設施即投入生產的行為屬於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認定的違反“三同時”製度。

  二、涉案單位未批先建的紡織助劑生產項目的廢水治理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

  本案中,該單位熱熔黏合襯布印染生產線搬遷技改項目建立汙水處理站,該設施於2018年11月9日通過環境保護自主驗收。2019年,該單位未經環評審批新建紡織助劑項目,該項目屬於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生產項目,用於生產低醛樹脂等紡織助劑,在更換不同助劑生產中產生清洗廢水,直接排入廠內其他項目的汙水處理設施。一種觀點認為,該項目不違反法律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為,紡織助劑項目廢水處理設施應當經過環保竣工驗收。

  筆者認為,將不同行業的治理設施混為一談,認為隻要存在廢水治理設施就能有效治理任何類型的廢水,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立法宗旨。從環保手續辦理的角度,紡織助劑項目的廢水處理設施應當經過環保竣工驗收,方能正式投入生產。隻有當該單位的汙水處理站經過兩個生產項目的竣工驗收,才能從法律和技術層麵論證該治理設施能夠同時適用兩個不同類型的生產項目,故筆者讚成第二種觀點。

  三、該案適用《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進行處罰,法律依據不充分

  排汙單位超過許可排放量排放汙染物在實務中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排汙單位生產項目經過環評審批並竣工驗收,領取排汙許可證後,超過許可證規定的排汙許可量。這種情形適用《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立案查處,並無爭議。另一種情形是排汙單位的生產項目經過環評審批、竣工驗收並領取排汙許可證,之後該單位從事其他行業生產,生產項目未批先建,該項目排放的汙染物超出排汙許可證規定的排放量,這種情形該如何準確適用法律,未批先建與違反《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的行為分別立案查處抑或處罰其中的一種行為?

  筆者認為,上述第二種情形存在兩類不同法律性質的行政許可。環評審批針對建設單位從事建設項目生產前應獲取符合環保要求的許可。排汙許可針對建設單位的生產項目建設完成正式投入生產後排放汙染物前應獲取的符合排汙要求的許可。兩種類型的行政許可的分水嶺在於建設單位是否完成環保竣工驗收。建設單位完成生產項目的竣工驗收,環評審批的法律效力自動終止。本案中,涉案單位紡織助劑項目未批先建、增加汙染物的排放量造成的是不同的危害,違反的是不同的排汙許可製度,存在兩種不同的違法行為構成要件,屬於兩種不同的違法行為。若僅僅處罰未批先建,對違法排汙的行為不作法律評價,意味著對未經許可非法排汙行為的放任。

  因此,本案可以針對涉案單位紡織助劑項目未批先建、違反“三同時”、違反排汙許可增加汙染物的排放量分別立案查處。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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