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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由排汙單位負責組織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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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017年8月3日,環保部下發《關於加快重點行業重點地區的重點排汙單位自動監控工作的通知》(環辦環監﹝2017﹞61號),明確提出:“重點排汙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後,應由購置建設的主要出資方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組織驗收,驗收有關資料交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備案”。現就實際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懇請予以指導,具體情況如下:1.排汙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後要求多長時間完成驗收?未按時限要求完成驗收的,是否有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2.排汙單位組織驗收是否需要有關專家參與,是否有具體的操作流程?3.對排汙單位報備的驗收資料,環保部門是否要出具意見?是否要進行現場審核?4.排汙單位出具的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報告是否有具體格式和內容要求?5.排汙單位自動監控設施驗收情況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多久?6.排汙單位自動監控設施驗收時間應以比對監測報告落款日期、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報告落款日期還是驗收資料報備日期為準?
答:1.重點排汙單位自動監控實施驗收過程的具體問題,可參考《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HJ 75)、《水汙染源在線監測係統驗收技術規範》(HJ 354)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出台的有關規定。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我部出台的規範性文件沒有強製性要求。2.對未按要求完成驗收的,現行法律中沒有針對性的處罰條款。但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監管執法中發現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並聯網,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或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的,應依照《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條和《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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