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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排汙許可的13條問答
編輯: 瀏覽: 時間:2021-10-08
(一)汙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汙單位,實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
(二)汙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排汙單位,實行排汙許可簡化管理;
(三)汙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汙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
實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或登記管理的排汙單位的具體範圍,依照《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執行。
問: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與排汙許可管理如何銜接?
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製度是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門檻,排汙許可製是企事業單位生產運營期排汙的法律依據。新建項目必須在發生實際排汙行為之前申領排汙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複中與汙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排汙許可證,其排汙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後評價的重要依據。
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一般情況下是排汙許可核發條件之一,對於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項目,雖無需辦理環評審批,但仍應落實相關環保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按有關規定納入排汙許可管理,這是要構建以排汙許可製為核心的固定汙染源監管製度體係,推動相關製度與排汙許可製度的全聯動,實現排汙許可管理的全覆蓋,貫穿固定汙染源監管的全周期的要求。
問:《排汙許可管理條例》與《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該執行哪個?
答:《排汙許可管理條例》是國務院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是生態環境部頒布實施的部門規章,二者均對排汙許可管理領域政府、企業、社會公眾行為及其關係之間進行調控,製定、頒布、執行都應遵守《立法法》規定。在《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廢止或修訂前,與《排汙許可管理條例》不一致的規定,應當按《排汙許可管理條例》執行;《排汙許可管理條例》中未明確作出規定且與排汙許可製執行程序有關的內容,或者《排汙許可管理條例》明確授權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的內容,應按照《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問:如何在線申請排汙許可證?
答:排汙單位登錄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公開端,點擊導航欄“網上申報”按鈕,進入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企業端。排汙單位首次使用係統,需自行注冊賬戶,並用此賬戶登錄、辦理排汙許可所有申報審批事項;首次申報進入“業務辦理-許可證申請”模塊,點擊“首次申請”按鈕,進行在線申請。建議使用Microsoft Windows 7/8/10係統,IE 9及以上瀏覽器。
問:同一個地點的廠內存在多個企業,如何發放排汙許可證?
答: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汙染物;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汙染物。因此,位於同一地點的不同企事業單位,應分別依法向地方環保部門申請排汙許可證,依法持證、按證排汙。
問:企業有兩個經營場所要辦理兩個排汙許可證嗎?
答:排汙單位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場所排放汙染物的,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場所分別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
問:取得排汙許可證後,每年需做哪些具體工作?
答:排汙單位應根據排汙許可證載明內容要求做好以下工作:開展自行監測、按期上報執行報告、做好台賬記錄、信息公開等。
問:哪些情況需要變更排汙許可證?
答:根據《排汙許可管理條例》規定涉及排汙許可證變更的為2種情況:⑴排汙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汙許可證變更手續。⑵排汙單位適用的汙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汙染物總量控製要求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汙許可證進行變更的,審批部門可以依法對排汙許可證相應事項進行變更。
問:哪些情況需要重新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
答:根據《排汙許可管理條例》規定以下情況需重新取得排汙許可證:⑴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項目;⑵生產經營場所、汙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汙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⑶汙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汙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
問:排汙許可證臨近到期怎麼辦?
答:根據《排汙許可管理條例》,排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汙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汙染物的,應當於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問:企業搬遷、關閉等,許可證如何注銷?
答:排汙單位線下向許可證核發部門提出申請,核發部門在管理端辦理注銷登記。
來源: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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