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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廢跨省轉移如何處理?

編輯:   瀏覽:  時間:2022-03-28

危廢跨省轉移如何處理?工作程序
(一)危險廢物轉移至省外

1.移出人應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一份):

(1)《廣東省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申請表》(見附件);

(2)接受人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3)接受人提供的貯存、利用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方式的說明;

(4)移出人與接受人簽訂的委托協議或者合同。移出人可登錄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網上辦事統一申辦審批平台提交申請,或者提交紙質申請材料至省生態環境廳。

2.移出人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委托人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授權委托書應當具體載明下列事項:

(1)代理人的簡要情況,包括姓名、性別、職務、電話,並提供身份證;

(2)委托事項及權限;

(3)委托代理起止日期;

(4)委托人及代理人簽字(章)。

3.對於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省生態環境廳應立即予以受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移出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4.省生態環境廳在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移出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等信息,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初步審核同意移出的,應向危險廢物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出跨省轉移商請函;不同意移出的,書麵答複移出人,並說明理由。省生態環境廳在收到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複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的決定,並將相關信息通報省交通運輸廳、移出地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移入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5.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申請批準後,移出人應當按照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決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實施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移出人可以按照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決定在有效期內多次轉移危險廢物。

6.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人應當重新提出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申請:

(1)計劃轉移的危險廢物的種類發生變化或者重量(數量)超過原批準重量(數量)的;

(2)計劃轉移的危險廢物的貯存、利用、處置方式發生變化的;

(3)接受人發生變更或者接受人不再具備擬接受危險廢物的貯存、利用或者處置條件的。

(二)省外危險廢物轉移入省內審查

省生態環境廳在接到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商請移出意見和相關材料後,征求接受地所在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省生態環境廳征詢意見函後5個工作日內回複省生態環境廳。

省生態環境廳在接到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複函後5個工作日內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書麵答複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並將審查意見抄送接受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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