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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關於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編輯:啟綠環保 瀏覽: 時間:2018-08-23
為打贏大氣汙染防治攻堅戰,有效削減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量,切實提升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揮發性有機物(VOCs)整治與減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粵環發〔2018〕6號)和《東莞市藍天保衛戰行動方案》(東府〔2018〕5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就加強VOCs汙染防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範圍內已建、在建、新建相關行業VOCs排放企業應遵守本通告要求,減少VOCs排放。
主要包括但不限於印刷行業和工業塗裝行業,其中印刷行業主要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行業代碼及類別名稱為C231印刷行業,包括書、報刊印刷(C2311)、本冊印製(C2312)、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C2319)等企業。
工業塗裝行業主要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行業代碼及類別名稱為C21家具製造業、C24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製造業、C33金屬製品業(具耐高溫、耐磨、耐高腐蝕性能要求的少數特種集裝箱(含冷藏、罐式集裝箱,以及使用與普通幹貨箱不同塗裝工藝技術的集裝箱)除外)、C34通用設備製造業、C35專用設備製造業、C36汽車製造業、C37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C38電氣機械和器材製造業、C39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C40儀器儀表製造業、C41其他製造業、C81機動車、電子產品和日用產品修理業等含塗裝工藝的企業。
二、源頭控製
(一)加快淘汰落後產能。根據國家、省市相關產業政策,提出以下要求:
1.禁止新建采用硫酸法鈦白粉、鉛鉻黃、1萬噸/年以下氧化鐵係顏料、溶劑型塗料(不包括鼓勵類的塗料品種和生產工藝)、含異氰脲酸三縮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塗料生產裝置。
2.禁止新建防火封堵材料、溶劑型鋼結構防火塗料、飾麵型防火塗料、電纜防火塗料。
3.禁止生產、銷售、使用改性澱粉、改性纖維、多彩內牆(樹脂以硝化纖維素為主,溶劑以二甲苯為主的O/W型塗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牆、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縮醛類內外牆(106、107)塗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類(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牆塗料。
4.禁止生產、銷售、使用有害物質含量超標準的內牆、溶劑型木器、玩具、汽車、外牆塗料,含雙對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錫、全氟辛酸及其鹽類、全氟辛烷磺酸、紅丹等有害物質的塗料。
5.淘汰產量300噸/年以下的油墨生產總裝置(利用高新技術、無汙染的除外);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苯類溶劑型油墨。
6.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用於凹版印刷的苯胺油墨。
(二)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嚴格涉VOCs排放項目的環境準入,新、改、擴建印刷及工業塗裝項目應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原輔料。
(三)要求使用低VOCs含量原輔料。各企業須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原輔料,禁止使用高VOCs含量原輔料,其中低VOCs含量塗料限值標準參照執行深圳市《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塗料技術規範》(SZJG54—2017),以塗料成份檢測報告作為VOCs含量判定依據;低VOCs含量油墨是指VOCs含量不大於15%(質量分數)的油墨,以油墨物質安全數據說明書(MSDS)作為VOCs含量判定依據。
三、過程控製
(一)推廣使用先進生產工藝。工業塗裝企業推廣使用靜電噴塗、淋塗、輥塗、浸塗、高壓無氣噴塗等效率較高的塗裝工藝和先進智能化的密閉塗裝設備;紙製品包裝企業推廣使用水性溶劑、無溶劑複合工藝;塑料軟包裝等企業推廣使用水性油墨凹印、柔印、無溶劑複合等工藝。
(二)嚴格原輔料使用管理。所有含VOCs原輔料在使用、儲存、轉運、回收、廢棄、處置過程中必須密閉,按需取用,減少物料的揮發損失。
(三)加強車間密閉。所有產生VOCs的生產車間(或生產設施)必須密閉,禁止露天和敞開式塗裝、流平、幹燥作業。不能密閉的部位要設置風幕、軟簾或雙重門等阻隔設施,減少廢氣排放。正常生產狀態下,密閉場所的門窗處於打開狀態或破損視同未達到密閉要求,需要打開的,必須設置雙重門。
(四)規範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含VOCs的危險廢物產生後必須馬上密閉,或存放在不透氣的容器、包裝袋內,貯存、轉移期間不得打開。
(五)強化廢氣收集。各企業應嚴格按照粵環發〔2018〕6號文有關要求提高廢氣收集率,所有可能產生VOCs的生產場所和工段均應設置廢氣收集係統,將廢氣收集到位並導入廢氣淨化設施,集氣管路應標明廢氣走向。廢氣收集係統和淨化設施的運行情況必須如實記錄。
四、末端治理
各企業應對濃度和性狀差異大的廢氣進行分類收集,合理選擇廢氣末端治理工藝路線(不鼓勵使用光催化氧化和低溫等離子等低效處理技術,否則環保部門加大監察監測頻次,對監測結果超標企業從嚴查處),確保VOCs淨化效率滿足相關環境管理要求。其中:印刷行業中的高濃度、溶劑種類單一的有機廢氣,應采用吸附法進行回收利用;高濃度但難以回收利用的有機廢氣,應采用催化燃燒、蓄熱焚燒等銷毀技術進行治理;低濃度、大風量的有機廢氣,應采用吸附濃縮+催化燃燒、生物法或其他組合技術等進行治理。工業塗裝行業中的汽車製造業、工程機械製造業、卷材製造業以及其他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產生的有機廢氣,應采用催化燃燒、蓄熱焚燒等銷毀技術進行治理;其它製造業應采用生物法或其他組合技術進行治理。含有易揮發有機物料或易產生惡臭影響的廢水收集係統和處理單元應密閉,惡臭廢氣應采用熱解、吸附、生物法等技術。
五、建立完善相關台賬
(一)建立原輔料使用台賬。各企業應建立完善原輔料使用台賬,記錄含VOCs原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妥善保存原輔料成分說明書、檢驗報告等原始單據。
(二)建立汙染治理設施管理台賬。各企業應將汙染治理設施的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和維護製度在設施現場和操作場所明示公布,對治理設施用電量、燃燒溫度等關鍵技術指標如實記錄,建立台賬。
六、加強VOCs監測
(一)定期委托監測。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定期委托具資質的監測機構對其排放的VOCs進行監測,並依法公開監測結果。
(二)安裝VOCs在線監測設施。各企業應當根據市環保局定期公布的VOCs重點監管企業名錄,安裝、使用VOCs在線監測設施,並與環保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七、違反本通告要求實施下列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從嚴查處。
(一)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VOCs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二)超過VOCs排放標準或者超過VOCs排放總量控製指標排放VOCs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VOCs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四)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
(五)產生含VOCs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VOCs排放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六)工業塗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塗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七)未依法建立載明防治汙染設施運行、維護、更新和汙染物排放等情況的管理台賬的(《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
八、本通告由東莞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九、歡迎廣大群眾積極監督舉報VOCs排放企業違法行為。
來源:東莞環保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