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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企業無證排汙及按日計罰的法律解釋
編輯:啟綠環保 瀏覽: 時間:2018-08-27
一、關於未取得排汙許可證非法排汙的處罰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控製汙染物排放許可製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排汙許可製是覆蓋所有固定汙染源和多汙染物協同控製的“一證製”管理製度。排汙企業未取得排汙許可證,同時非法排放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屬於一個違法行為。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對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同的處罰措施。因此,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予以處罰。
二、關於按日連續處罰中“拒不改正”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水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複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水汙染物或者拒絕、阻撓複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因廢水化學需氧量排放超標被環保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並依法處罰,環保部門複查時,發現該企業仍繼續違法排放水汙染物,即使廢水化學需氧量排放達標但氨氮等其他水汙染物排放超標的,屬於拒不改正違法排放汙染物行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相關條款對該企業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特此函複
來源:生態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