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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養殖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

編輯:啟綠環保   瀏覽:  時間:2018-10-22

1 主題內容和適用範圍
1.1主題內容
本標準按集約化蓄禽養殖業的不同規模分別規定了水汙染物、惡臭氣體的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水量,蓄禽養殖業廢渣無害化環境標準。
1.2 適用範圍
本標準用於全國集約化蓄禽養殖場和養殖區汙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這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排放管理。

 


1.2.1 本標準適用的蓄禽養殖場和養殖區規模分級,按表1和表2執行。
1.2.2 對具有不同蓄禽種類的養殖場和養殖區,其規模可將雞、牛的養殖量換算成豬的換算成豬的養殖量 ,換算比例為:30隻蛋雞換成1頭豬,60隻肉雞折算成1頭豬,1頭奶牛折算成10頭豬,1頭牛折算成5頭豬。
1.2.3所有I級規模範圍內的集約化蓄禽養殖場和養殖區,以及II級規模範圍內且地處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城市、重點流域和汙染嚴重河網地區的集約化蓄禽養殖場和養殖區,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開始執行。
1.2.4 其他地區II級規模範圍內的集約化養殖場和養殖區,實施標準的具體時間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但不得遲於2004年7月1日。
1.2.5 對集約化養羊場和養羊區,將羊的養殖量換算豬的養殖量,換算比例為:3隻羊換算成1頭豬,根據換算後的養殖量確定養羊場或養羊區的規模級別,並參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
2. 定義
2. 1集約化蓄禽養殖場
指進行集約化經營的蓄禽養殖場。集約化養殖是指在較小的場地內,投入較多的生產資料和勞動采用新的工藝技術措施,進行精心管理的飼養方式。
2.2集約化蓄禽養殖區 指距居民區一定距離,經過行政區劃確定的多個蓄禽養殖個體生產集中的區域。
2.3廢渣
指養殖場外排放的蓄禽糞便、蓄禽舍墊料、廢飼料及散落的毛羽 等固體廢物。
2.4惡臭汙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覺器官,引起人們不愉快及損害生活環境的氣體物質。
2.5臭氣濃度
指惡臭氣體(包括異味)用無臭空氣進行稀釋,稀釋到剛好無臭時所需的稀釋倍數。
2.6 做高允許排水量
指在蓄禽養殖過程中直接用於生產的水的最高允許排放量。
3. 技術內容
本標準按水汙染物、廢渣和惡臭氣體的排放分為以下三部分。
3.1蓄禽養殖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3.1.1 蓄禽養殖業廢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發有關規定。
3.1.2 標準適用規模範圍內的蓄禽養殖業的水汙染物排放分別執行表3、表4、和表5的規定。

 


3.2 蓄禽養殖業廢渣無害化環境標準
3.2.1蓄禽養殖業必須設置廢渣的固定儲存設施和場所,儲存場所要有防止糞液滲漏、溢流措施。
3.2.2用於直接還田的蓄禽糞便,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
3.2.3 禁止直接將廢渣傾倒入地表水體或其他環境中。蓄禽糞便還田時,不能超過當地的最大農田負荷量。避免造成麵源汙染和地下水汙染。
3.2.4經無害化處理後的廢渣、應符合表6的規定。

 
3.3蓄禽養殖業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
3.3.1 集約化蓄禽養殖業惡臭汙染物的排放執行表7的規定。

 
3.4 蓄禽養殖業應積極通過廢水和糞便的還田或其他措施對所排放的汙染物進行綜合利用,實現汙染物的資源化。
4 監測
汙染物項目監測的采樣和采樣頻率應符合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的要求。汙染物項目的監測方法按表8執行。

 
5 標準的實施
5.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5.2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地方環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定嚴於本標準的集約化蓄禽養殖業適用規模,或製定更為嚴格的地方蓄禽養殖業汙染物排放標準,並報國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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