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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涉VOCs排放重點監管工業企業過程、末端自動監控建設技術指南

編輯:啟綠環保   瀏覽:  時間:2020-09-11

一、適用範圍

本技術指南規定了東莞市涉VOCs排汙企業全過程智能監管係統的組成、實施等要求。

本技術指南適用東莞市涉VOCs排放重點監管工業企業過程監控係統建設實施。

二、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工作指引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工作指引。

■大氣汙染物名稱代碼(HJ 524-2009)

HJ 75-2017 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HJ 212-2017  汙染物在線監控(監測)係統數據傳輸標準

■《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 號)

■GB/T13850 交流電量轉換為模擬量或數字信號的電測量變送器

■HJ/T76-2017《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係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固定汙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固定汙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連續自動監測係統光離子化檢測器(PID)法技術要求

DB44/T1947-2016

■GB1208 電流互感器

三、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工作指引。

1.用電監管

用電監管,是根據排汙單位的工藝設計對反映固定汙染源生產設施、汙染物治理設施運行狀態的電氣參數(如:功率、電量等)進行監測的全部設備和信息係統,結合處理設施運行監測數據和末端監測數據,全麵監控排汙單位治理設施的運行、汙染物治理效果和排放量情況,判定汙染物排放監測數據的合理性、真實性和可接受性。

2.廢氣產生節點

指生產過程中,產生廢氣汙染的設施、工序等。

3.廢氣收集節點

指收集廢氣的進入口,主要有以下設備或形式:1)集氣罩入口;2)煙管入口;3)與生產設備硬連接的一體式廢氣收集管道;4)區域密閉集中收集的排風口;5)其他以收集廢氣為目的設計的管道進風口。

4.廢氣治理節點

指從廢氣收集到末端排放過程中,對廢氣進行治理的設施、工序等。

5.廢氣排放節點

指有組織收集後的廢氣經過治理措施後排放階段涉及的設施、管道、煙囪。

6.治汙設施運行監管

治理設施監控,即工作狀況的監督以可視化界麵體現。汙染源排放過程(工況)監控,從環保設備監控發展到企業整個生產狀態監控,采集汙染設備排放數據與汙染治理設備數據,控製企業設備合理利用,是鞏固現有汙染源自動監控建設成果重要手段。

7.汙染源自動監測設施

用於治理汙染物、汙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所需的自動監測設備、裝置等,統稱為汙染源在線自動監測設施。

8.數據采集傳輸儀

釆集各種類型監測儀器儀表的數據、完成數據存儲及與上位機數據傳輸通訊功能的單片機、 工控機、嵌入式計算機、可編程自動化控製器(PAC)或可編程邏輯控製器(PLC)等,簡稱數采儀。

9.通訊協議

通信雙方對數據傳送控製的一種約定。約定中包括對數據格式,同步方式,傳送速度,傳送 步驟,檢糾錯方式以及控製字符定義等問題做出統一規定,通信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它也叫做鏈路控製規程。

10.有組織排放 

大氣汙染物經過排氣筒,有規律的進行排放。

四、監控要求

1.監控要求

產汙環節:對產生VOCs廢氣的生產線(設施、裝置)設備的用電進行采集監控。

收集治汙環節監控:在收集環節對產生VOCs廢氣收集係統的風機用電等參數進行采集監控,在治理環節根據實際使用治理工藝類型對用電、溫度、濕度、壓力等部分或全部參數進行采集監控。

排放環節監控:在排放環節對排放風機用電以及末端排放口濃度進行采集監控,實時掌握企業排汙情況。

監控示意圖

“水噴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治理工藝組合為例,揮發性有機物(VOCs)廢氣產生、收集、治理、排放過程示意圖如下:


“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燒”治理工藝組合為例,揮發性有機物(VOCs)廢氣產生、收集、治理、排放過程示意圖如下:

 

1.監控對象

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12個重點行業的重點企業,具體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汙染物排放情況、是否屬於重點管控區域、環境質量改善需求、監管需要以及其他實際情況等因素確定。

序號

行業名稱

行業代碼

1

煉油與石化

2511、2519、2521-2529

2

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

2611-2619、2621-2629、2631、2632、2641-2646、2651-2659、2661-2669、2671、2672、2681-2689

3

製藥工業

2710-2780

4

表麵塗裝行業

3311-3399、3411-3499、3511-3599、3611-3670、3711-3799

5

印刷行業

2311、2312、2319、2320、2330

6

製鞋行業

1951-1954、1959

7

家具製造行業

2110-2140、2190

8

人造板製造行業

2021-2023、2029

9

電子元件製造業

3971-3976、3979、3981-3985、3989、3990

10

橡膠和塑料製品行業

2911-2919、2921-2929

11

紡織印染行業

171-175

12

合成纖維製造行業

2821-2826、2829

 

一、現場端安裝要求

1.安全要求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施工的各項法規、標準、規程和文件精神的要求,從技術上、組織上、管理上釆取有效措施,加強安全監督,解決和清除各種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發生。

2.安裝施工要求

現場端監控係統的安裝應避免對企業安全生產和環境造成影響。

安裝調試人員必須有相關的操作資質,電工應持進網作業許可證,安全工程師和安全監督員應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滿足電力施工相關要求,保障安裝工藝。

3.設備點位安裝原則

現場端設備點位布設應遵循全麵性、精簡性、準確性的原則。

全麵性:現場端點位布設應結合廠區的生產工藝、設施運行情況進行配置,全麵覆蓋排汙單位排汙許可證中列出的主要生產設施及治汙設施。未申領排汙許可證的汙染源,可參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相關內容進行布點。

精簡性:在準確反映排汙單位生產情況、汙染設施運行情況的前提下,布設的點位數量力求精簡。

準確性:監測點位數據應能準確反映被監測設備的用電、生產情況、運行情況等。

4.設備點位安裝要求

4.1 用電監測點位布設要求

用電監測點位根據不同等級要求,應包括、產汙生產線/生產車間用電監測點位、治理設施用電監測點位等類型。

產汙生產線/生產車間用電監測點位:安裝在排汙單位的生產線總回路及主要生產設備回路上,反映排汙單位生產用電情況。

4.2 治汙設施運行監測點位布設要求

治汙設施運行監測點位根據不同等級要求,應包括生產環節主要產汙設備監測點位、末端VOCs監測點位等類型。

4.3 監測分析儀表采樣點位置選擇

1.依據HJ76-2017《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係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及HJ/T75-2017《固定汙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試行)》進行監控分析儀表采樣點位選擇。

2.處理設備出口/煙囪總排放口, VOCs 采樣位置應選擇在氣流穩定的斷麵,安裝位置前直管段的長度必須大於安裝位置 後直管段的長度,測量點位位於或接近排氣筒斷麵的中心區域,並與參比方法采樣位置保持一致。

5.傳感器質控要求

監控係統的傳感器必須按照設計的要求,定期用自動或手動的方法判定傳感器是否存在缺陷。定期的抽查在參考值、操作或排放水平傳感器的輸入讀數的正確與否(如:用恒流電源檢查傳感器的電流輸入信號,誤差應在規定範圍內),在傳感器出現缺陷或發生故障時及時告警,確保傳感器正常的工作,提供有質量保證的電器參數數據。

6.現場安裝調查要求

為做好現場安裝,方便後續監控數據分析預警,安裝前應開展現場調查,收集排汙單位的汙染物產生、收集、治理、回用、排放的全過程工藝流程圖、采集參數的數量、類型、參數的安裝位置等信息。詳細內容請參照下表(相關內容填寫至東莞市涉VOCs排放重點監管工業企業過程、末端自動監控平台企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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