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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常見的10種環境違法行為(三)
編輯: 瀏覽: 時間:2022-02-11
禁燃區燃用高汙染燃料,
最高處罰2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汙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汙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汙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
東莞市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在禁燃區燃用高汙染燃料案件
一、案情簡介
2020年1月9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及調查發現,東莞市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的1台6t/h燃生物質鍋爐正在使用,以煤為燃料,在禁燃區內使用高汙染燃料—煤。
二、查處情況
針對該單位在禁燃區內使用高汙染燃料的行為,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於2020年5月7日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該單位沒收燃用高汙染燃料的鍋爐,並處壹拾伍萬元罰款。
三、案件啟示
嚴格落實高汙染燃料禁燃區規定,沒收鍋爐從根本上杜絕違法行為。2018年9月21日,東莞市人民政府發布《東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環境管理的通告》(東府〔2018〕119號),除了部分發電機組及集中供熱區外,其他高汙染燃料燃燒設施應於2018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燃清潔能源。東莞市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應於2018年12月31日前改用燃清潔能源。該單位經環保審批同意設置1台6T/H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並已通過驗收,但該單位為了節省成本,分別於2016年6月28日、2017年1月5日和6日、2018年10月15日被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發現擅自將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改用煤為燃料,分別被處1.5萬元、3萬元及12萬元罰款。最終,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處沒收鍋爐的處罰,從根本上杜絕了其燃用高汙染燃料的違法行為。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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